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