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按照省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调整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21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205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半自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538元/月/人,平定县、盂县513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标准为:城区、矿区、郊区、高新区1075元/月/人,平定县、盂县1025元/月/人。(薄红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