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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关于《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8月29日经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2025年9月9日至10月9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阳泉市南大街19号阳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0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电邮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yqrdfzw@163.com。

  特此公告。

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富硒农业发展,充分发挥硒资源优势,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富硒农业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富硒农业,是指利用硒资源进行种植、养殖,所获得的农产品硒含量达到富硒标准的农业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富硒农业发展工作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引领、绿色高效、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富硒农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富硒农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专项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富硒农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富硒农业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富硒农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富硒农业发展具体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富硒农业发展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富硒农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重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富硒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推动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培育,支持富硒农业示范基地和功能食品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富硒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

  第七条【资源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硒资源保护体系,对各类硒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开展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对硒资源保护和利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依法查处破坏硒资源的行为,促进硒资源可持续利用。

  鼓励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和个人以符合生态保护的方式,按照市场配置原则利用硒资源。

  第八条【研究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研究,加强科研成果在土壤、农作物、农产品中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九条【标准制定】 本市实施富硒农业标准化战略。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鼓励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龙头带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特色化建设,打造集富硒农业研发、推广示范、科普体验于一体的富硒产业园区,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特优农产品精深加工,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延伸产业链。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富硒农产品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富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富硒农产品安全。

  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智慧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富硒农业智慧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智能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提高富硒农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创新管理模式,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品牌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培育、营销和保护机制,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四条【宣传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富硒农产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品牌宣传活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平台开展富硒农产品营销活动,拓宽销售渠道。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 鼓励富硒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科技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开展全产业链、全过程、全要素科研创新活动,提高富硒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六条【用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功能定位,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布局富硒农业用地,创新土地管理和供应方式,合理安排富硒农业生产、加工、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第十七条【资金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富硒农业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用好相关资金,发挥资金保障、激励作用。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富硒农业发展的投入。

  第十八条【产业融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富硒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形成富硒农业发展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

  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个人挖掘地域文化内涵,在餐饮、旅游、体育、康养、医疗保健、文艺创作等领域持续推进富硒文化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人才支撑】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育实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为富硒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十条【行业引导】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富硒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富硒农业领域的投诉举报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富硒农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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