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法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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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新闻网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电子版 | 旧版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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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独自走快速路被撞身亡,谁的责任?

  上海一位智力残疾人独自通过绿化带缺口走上快速路,不幸被撞身亡。家属向司机、绿化带养护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索赔150余万元,为何法院判他们全都无责?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智力残疾人横穿马路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了明确判决。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的一天,司机宋某驾驶一辆大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奉贤区某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中央绿化隔离带内灌木空隙、横穿马路的行人梁某相撞,致梁某不幸身亡。

  经查,梁某为智力二级残疾人,无妻无子,父母均已离世,平日与同有智力残疾的双胞胎哥哥共同居住。另有三个智力正常兄弟姐妹,与他们来往较少。

  事发后,梁某的兄弟姐妹四人将司机宋某、汽车运输公司、绿化带养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1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梁某的兄弟姐妹认为,事发时案涉道路中间的中央绿化带存在0.9米缺口,绿化带养护公司存在过错,且事发时为晴天,光线明亮,梁某穿着衣物颜色鲜明,但司机宋某未能注意到,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系梁某突然横穿马路的违法行为,驾驶人没有时间反应、来不及避让,且在行驶时未违反任何交通法规,驾驶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不担责。绿化带外围侧石连续完整,隔离功能具备,且两侧路口皆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绿化带养护公司也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化带并无阻拦行人横穿马路的功效,部分缺失并未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事发路段绿化带存在缺口,证明绿化带养护公司在履行公路养护义务上存在不作为,但此种义务的缺失并不属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绿化带养护公司也无法预见行人会利用绿化带缺口横穿快速路。因此,绿化带缺口固然属于管理瑕疵,但该瑕疵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缺乏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该事故结果绿化带养护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对于客车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梁某在绿化带中等候时,下半身隐藏于绿化带中,从远处看,其上半身也被上方树叶遮挡。宋某在靠近绿化带一侧行驶,视线不佳。梁某于15时05分34秒从绿化带突然窜出,于15时05分36秒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时间仅间隔2秒,绿化带南侧边缘距离撞击点仅约2米,远低于正常人的反应时间和反应距离,超出了驾驶人合理注意义务范畴。此外,事发时,宋某无与驾驶无关的其他行为,在发现梁某后仅4秒钟即刹停车。因此,宋某在本次事故中,对梁某的死亡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审法官指出,司法对弱者的保护是以责任划分为前提,并非无边界的“倾斜”,也并非损害发生后进行无原则的责任转嫁。本案中,梁某的兄弟姐妹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看护义务,任由其在无成人看管的状态下独自横穿限速80公里/小时的快速路,这是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

  综上,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仅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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